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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大气污染 环境税大有可为

更新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1674

去年上半年,《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送达电力、有色、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相关协会征求意见。环境税“环保认定、税务征管”模式也zui终敲定。不妨说,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箭在弦上。

作为上*的用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和市场手段,环境税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开征了环境税。环境税的作用机理与消除“负外部性”,避免“公地悲剧”的机制原理*吻合。通过征收环境税,迫使企业将本该内在化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核算体系之内,使其产品成本能真实反映资源环境代价——私人成本“逼近”社会成本——然后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倒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zui终达到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的。

同时,环境税的作用机理也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激励相容”。正如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大气污染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必须充分认识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打好防治大气污染的攻坚战、持久战”。在美国,自1943年7月26日出现洛杉矶“毒雾”事件,至上世纪末基本得到解决止,治理期长达近60年。在英国,1952年12月震惊世界的“伦敦烟雾事件”后,历经50余年的不懈努力,伦敦乃至整个英国的空气质量才得到基本改观。纵观发达国家大气污染治理史,一个共同的特征是:多管齐下,综合施治;既强调行政手段,更重视经济手段和市场手段;既强调治标措施,更重视标本兼治长效机制建设;自始至终,环境税如影随形。

显然,环境税的作用不能为其他经济手段所取代。征收排污费和罚款也属于经济手段,但事实表明,收“费”方式已走到尽头。现实中,“权力寻租”和“利益博弈”的纷扰是收“费”方式挥之不去的“梦魇”,这是弹性征收、“关系费”、“人情费”盛行的根源。更为严重的是,这还将导致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人为扭曲,进而在客观上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破坏生态环境,产生诱导资本(污染企业)流入我国的逆向“激励”。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为了追求政绩,某些地方政府竟然打起了将减免排污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歪主意。环境税则不会出现这些问题,这是由税收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征收环节上,可改“费”对产业链末端征收为对生产、消费等多个环节征收,所以调节功能大大增强。正因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在我国已经出台的大气污染治理政策措施中,虽已提出了许多“税收政策”,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六条中的“(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部分,就提出“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以及部分符合条件的环保产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收政策”等,但环境税的*功能是这些“税收政策”所无法替代的。相反,这些税收政策功能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环境税的有效配合,这又尤以资源税为甚。企业所得税需与环境税配合方可构成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而消费税中的“绿化”部分则因功能重叠将被环境税取而代之。根据惯例,消费税应以特定消费产品和消费行为作计税依据。

从管理权配置角度分析,环境税能将大气污染的治理机制由“地方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破除地方政府“利益博弈”困局,优化管理权配置结构,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效率。

我国已开征资源税,环境税与资源税两者的功能作用不同,但税基重合度高,计税依据类似。因此,资源税的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环境税的协调配合,以实现功能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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