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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5月起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583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日前,《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近日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济南市水利局水资源处处长滕朝霞介绍,《条例》实行后,将按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这三条“红线”从严管理水资源。这意味着执行了十多年的《济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将废止。
  
  新的条例由原来的33条增加到了55条,整个条例经过了两年的酝酿时间,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条例将统筹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并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相结合,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地下水必须取得取水许可证,zui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即将启用。
  
  据悉,济南市属于资源性缺水城市。每年都要通过调引6亿立方米左右的黄河客水来解决缺口。因此,《条例》全面落实国家zui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要求,建立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控制红线”的制度,突出泉城特色,充分考虑我市的保泉需要,对地下水的开采与保护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过去,随便打个井就能取水,相关法规也是空白,新条例明确指出,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水(含开采矿泉水、地热水以及采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
  
  此次水资源保护条款由过去的第四章提前到第三章,这意味着我市以后将在如何保护水资源的前提下用水,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是先用水再保护,现在是如何在保护水资源的前提下用水。他说:“水资源保护不单单是水利部门的责任,要通过社会加强管理约束,保护水源地是社会共同责任。”
  
  《条例》一是严格规划。规定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城市建设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对耗水量大、水污染严重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建设项目应当加以限制。二是控制总量。《条例》规定,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矿坑排水计入用水控制指标,再生水不计入用水控制指标。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三是有偿使用。《条例》实行取用水许可证制度,取用水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超出取水计划部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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