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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s进行科学的成本收益评估,是开展有效环境治理工作的基础。和所有公共工程一样,环境治理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但和一般的工程不同,治理环境的收益很难衡量。尽管可以借助一些具体的指标(如空气中的悬浮颗粒数、水的PH值等)来衡量治理工作的客观结果,但如何衡量这些结果的经济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评价治理工程是否合算,仍是有待探索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存在一个环境质量的交易市场,只需要比较治理工作前后环境市场价值变化,不同环境质量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就能通过市场的运作直接表现出来。问题在于,环境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品,不存在对其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因此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直接反映其经济价值。
所幸的是,上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沙文·罗森提出了一种“特征价格法”,使得以市场信息为基础的环境评价工作成为了可能。“特征价格法”的核心思想是,人们购买商品,本质上是购买商品所具有的各类属性。商品的价格不过是其具有的各类属性的价格总合。借助统计学的方法,研究者可以把商品的总价格进行还原,分别得到各类属性的价格。
利用罗森的“特征价格法”,就可以借助房产市场的信息,来评价空气质量的经济价值。房屋周边的环境质量是影响购房者福利状况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总的房价中已经包含了购房者对于环境质量的估价。研究者只需设法将房价进行分解,就能得到对于环境的估价信息。
在上,这个估价方法已经有了不少实践。例如,一项针对韩国首尔的研究表明,当地购房者为让自己住所周边的SO2含量减少4%而支付的代价大致相当于首尔平均房价的1.43%;而另一项针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研究则表明,购房者愿意为每立方米空气中的悬浮颗粒数量下降1微克而支付的代价大约等于加利福尼亚州平均房价的1%。
运用类似的方法,笔者和团队利用2008年青岛市一手商品房的交易信息测算过购房者对空气质量改善的意愿支付。据测算,平均而言,若空气污染指数下降一个单位,则购房者愿意为每平方米住房多支付99.8元,这个金额大约相当于青岛同期房价的1.74%,其数量是极为可观的。
笔者进一步进行了一项计算:2007年,青岛市(含下属郊区、县、市)年平均空气污染指数为66.57,而2008年这一指数为66.18,下降了0.39个单位。按照2008年青岛一手房总成交量为340万平方米计算,仅从房屋价值增值一项,青岛当年的空气治理工作就产生了1.3亿元的经济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考虑的仅是一手商品房的增值。如果参照同样的方法,考虑因空气质量改善带来的住房存量的“潜在升值”,那么空气质量改善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就要大得多。假设青岛市2008年存量住房是一手商品住房成交量的5倍,那么空气质量改善对存量住房带来的“潜在升值”约为6.5亿元,加上一手商品住房,一共是7.8亿元。这一数额甚至比2008年青岛市用于“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治理的总支出还要多。这证明了当年青岛的空气治理工作十分合算、很有成效。
笔者认为,以上基于“特征价格法”的环境评价方案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提供的信息来对环境治理工作的收益进行评估,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在以后的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当更加注意利用已有的市场数据,积极运用“特征价格法”等新的科学方法,提升评估环境治理项目的能力,提高决策水平。
建立合理的融资体系,是顺利完成环境治理工作的保证。环境治理工作难度高、见效慢,必须有长期、持续的投入,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效。要确保投入的持续性,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环境治理融资体系,设计科学的环境税征集方案。而究竟对什么人、采用什么方案、征收什么额度的环境税,才能既保证资金的充足性,又保证税收的权、责一致性,也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具有明显的公共品性质。根据经济学原理,公共品的*提供应当让所有受益人的意愿支付等于提供的成本。但在现实中,既不能鉴别出环境改善的每一个受益人,更无法鉴别出这些受益人愿意为改善环境质量所支付的代价,因此经济学上的*是难以实现的。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建议采用一种相对“次优”的环境税收设计方式,即环境治理的确定受益人作为环境税的承担者,并且以他们对环境改善的zui高意愿支付作为征税金额的上界。在这种税收设计下,就能实现所谓的“帕累托改进”,即在不降低任何人福利水平的前提下,筹集到足够的治理经费,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
以空气治理问题为例,从税收权、责一致的角度,笔者建议由购房者作为税收的承担者。由于空气质量的改善可以让购房者在购置住房后享受到更高的生活质量,因此他们是空气治理工作的直接受益者,向他们征收相应的税收是合理的。
在确定税收的承担者后,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确定税收征集的具体方案。根据现有的方法,并不能确知所有纳税人的意愿支付金额。为克服这一困难,笔者和团队改进了罗森的“特征价格法”,将统计学上的“分位数回归”引入了分析。应用这一新方法,就可以建立起房价和税收之间的经验关系,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仍以2008年青岛房产市场的研究为例,上述新方法表明购买不同价位住房的消费者愿意为改进空气质量所支付的费用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低价房购买者购置住房主要是出于基本生活需要,而对空气质量的重视程度较低,因此他们愿意为改进空气质量所支付的代价并不高;而高价房的购买者在购房时则比较重视生活质量的改进,因此愿意为改进空气质量支付较高的代价。具体来说,如果空气污染指数下降一个单位,那么对于购置的住房价格位于下10%的消费者而言,仅愿为每平方米的住房多支付30元;而对于购置的住房价格位于上10%的消费者而言,愿为每平方米住房多支付的金额则高达233元。
那么,按照以上方式设计的税收是否能满足空气治理的需要?笔者推算显示,对于青岛2008年的所有新增住房的购买者,他们愿意为让空气污染指数下降一个单位而付出的总代价约为4.6亿元。而要让青岛全市的空气污染指数下降一个单位,需要进行的高炉改造、洒扫等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大体上为4亿元左右。这表明,在本案例中以上设计的税收征集方案可以满足相关支出的需要。
笔者认为,以上提出的环境税设计办法满足了税收设计中的公平、确定、便利等原则,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来源:中国环境报)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设备展览网 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75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