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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印发

更新时间:2012-12-27      浏览次数:935

       PM2.5浓度、重金属防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明年起均被纳入广东各地政府的环保责任考核。根据省环保厅昨天公布的新版《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内容,珠三角城市一年中PM2.5日均浓度超标的天数若超过146天,则PM2.5这项3分就要被扣光,6项空气质量指标共计18分。此外,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在内的“污染控制指标”占比zui大,计40分。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近年的环保热点难点,均纳入考核范围。
  
  据了解,新版《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下称《考核指标》)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环保厅印发给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区)级人民政府,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该《考核指标》昨日在省环保厅公布。
  
  《考核指标》显示,珠三角地区2012年度仍按“空气质量旧国标”考核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3项指标,从2013年度开始考核6项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这3个“空气质量新国标”的新增指标。珠三角以外地区暂时考核3项旧指标,但将按有关规定逐步将PM2.5、一氧化碳、臭氧纳入考核范围。
  
  《考核指标》要求,珠三角地区考核6项指标时,要按照“空气质量新国标”,分别考核包括PM2.5等5项的浓度日平均值和臭氧浓度日zui大8小时平均值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每项指标的计分权重各为3分,达标天数的比例大于95%时得3分,小于60%时得0分。未按要求开展细颗粒物PM2.5等3项新指标监测的,扣0.1分。
  
  记者留意到,在三大类一级指标中,“污染控制指标”占比zui大,占40分。当中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近年的环保热点难点,均纳入考核范围。
  
  《考核指标》将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也纳入考核,规定“如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一宗扣0.1分”。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权重为4分,统计范围为各市县城区,地级以上市城区包括所辖各区、镇(街)及各类开发区,东莞、中山市应包括所辖各镇(街)。
  
  《考核指标》要求,现役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超过设计期及设计总量负荷的,每座扣0.1分。


(来源:中国环保设备展览网整合)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设备展览网 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74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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